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2024-05-07 飞碟说 【 字体:大 中 小 】
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要求,是建设法制中国、廉洁中国的根本要求,为我们党治国理政提供了基本遵循,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的基本治国路线。对于就提要求你知道吗?本文是,欢迎阅读。
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一: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
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二: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11]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
国务院与中国政法大学生讨论法治
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五、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适应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文化传统和文明样式的必然选择
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执政兴国,关键在党;依法治国,核心在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只要我们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就一定能完成好执政使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依法治国内容介绍: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的要义是实现国家治理活动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也就是实体和程序的全面制度化。而古今中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将优良的制度文而化之,才能最终实现治理目标。因此,制度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
一、制度现代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1.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制度的竞争。制度建设是人类进步的根本标志。国际竞争表面上是技术和力量的竞争,实质则是制度的竞争。通过制度现代化形成制度优势,是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的根本保证。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集中体现。软实力对内表现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对外表现为一个国家在意识形态、发展模式、民族文化、外交方针等方面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程度。事实证明,一个国家被认为具有软实力,真正得到认可,从根本上是因为其制度具有优势。
2.实现中国梦需要制度层面的文明振兴。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有个近乎“诅咒”的论说,名曰“中国无历史论”。其大意为,中国的历史从本质上看是没有历史的,它只是君主覆灭的一再重复而已,任何进步都不可能从中产生。对此,已有不少批评和驳斥。但若反躬自省,封建中国绵延近两千年,国家治理体系在根本上未有大的革新,国家制度模式实质上没有大的变化,所谓的进步又从何而来呢?正所谓不进则退,中国在过去的几百年中渐从世界舞台中心走到边缘。中国梦的提出,正是让中国重回世界舞台中心的努力,没有制度支撑,中国梦将难以实现。
3.有优越性的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这是我们保持制度自信的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优越性表现在鲜明的方向性、制度的独创性和体系的全面性。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发展与完善,需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以提高治理能力,需要不断使中国特色制度模式更加完善,优势更加明显。与时俱进是使制度优势得以持久的根本保证。
4.不能将制度的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与资本主义化。现代化是否注定只有“西方化”一条道路?这个问题已经让人类社会纠结了半个多世纪。客观来看,不少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也有不少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确实取得了让人称赞的成就,但这种模式的可持续性仍待观察。中国的现代化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正如指出的,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如果偏离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偏离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南辕北辙了。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有些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都不能改。
二、实现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1.以成熟化定型化为目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审时度势,在提出的战略目标基础上,适时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试图回答“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是在试图通过不断改革和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在试图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充分彰显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阔、越走越自信,也是在试图通过制度的升级,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更加符合国家治理的规律,更加契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于不败之地并永葆青春,永续发展。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灵魂。正如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由于其自然条件和发展历程不同,产生和形成的核心价值观也各有特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因此,在中国推进制度现代化,一定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灵魂,通过制度现代化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主要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主要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主要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
3.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三个层面。经过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度现代化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基础,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促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
4.以解决现存制度问题和弊端为导向。必须看到,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相比实现长治久安,我国的制度建设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有些方面甚至成为制约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还必须看到,中国共产党既要建设完全不同于旧中国的制度体系,又要治理一个人口众多、基础薄弱的大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任务必然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需要进行长时间的艰辛探索和艰苦努力。因此,我们要对制度本身的缺陷和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党中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就在于通过改革和制度构建克服这些缺陷和不足,为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一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5.以法治思维为指导。2012年11月,党的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概而言之,是指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规则和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路径与过程。现代国家治理必然要求规则治理、依法进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治理方式必定是法治化的,那种仅凭主观好恶权判、官吏便宜行事的人治方式不仅与近现代民主化浪潮背道而驰,而且也与日益复杂、变动频繁的社会格格不入。以法治思维推进制度现代化,就是在制度现代化过程中,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制度设计、创新和执行。
三、实现制度现代化的若干建议
1.要全面准确理性评价现有制度的利弊得失。所谓全面准确理性评价现有制度的利弊得失,就是要对中国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时空坐标中给予精准的定位,对现有制度的特质、优劣进行理性的技术解构,对现有制度的能力、效益以及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给予客观评价,对现有制度的路径依赖和路径创新进行系统总结。一方面,要看到现有制度的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我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不因循守旧,也不简单照搬,更不是主观臆测,而是源于实践和历史的教训,是党和人民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自主创造、自主创新的结果,它拓展了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路径选择,是中国对世界的独创性贡献。它以举世公认的发展成就和世界影响力,证明了这个选择的正确性、合理性、优越性,为我们坚定自信奠定了豪壮的实践底气。另一方面,要看到现有制度的不足。我们之所以要推进制度的现代化,就是因为现有制度在很多方面不够现代化,因此我们一定不能讳疾忌医,而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握制度建设规律,把现有制度的弊端和不足消除掉,把其优越性不断发扬光大。邓小平对此曾要求,每年领导层都要总结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这个规训对今日之中国仍然不过时。
2. 要尽可能地凝聚改革共识。改革是中国的出路,也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我国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革。如今,改革已入“深水区”,正如所指出的,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对于硬骨头怎么处理,最不容易形成共识,改革的阻力也最大。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充分发挥制度在凝聚改革共识方面的作用,以制度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和保障。虽然制度是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约束条件,但制度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在事实上具有引导和教化功能;虽然制度是刚性的和不可随意变通的,但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博弈、协商能够尽可能吸收各方面意见、权衡不同群体利益从而消解分歧;虽然制度是静默的和中性的,但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激励和惩戒功能会对人们关于公平正义、善恶是非、好坏对错等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等产生积极影响和导向作用;虽然制度可能是滞后的、有漏洞的,但制度的可预期性、可重复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可持续性等优势可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通过制度现代化过程凝聚改革共识也是可能的。
3. 要正确处理现代与传统的关系。制度现代化的过程要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吸取古代、近代治理精华,摒弃古代和近代国家治理糟粕,尤其是克服近代国家治理局限,实现向现代国家治理的超越。要使国家治理更具有现代性特色,至少要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真实民主。古代实行专制,无民主可言;近代追求形式民主,有民主之名而无民主之实;现代民主之精意在于“真实”。二是实质法治。古代君主权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无法治可言;近代法治为形式法治,重其行而不重其果,法与公平正义渐行渐远;现代法治,要求法与公平正义高度契合,强调实质法治。三是人本文明。古代的国家治理以镇压为能,专制而血腥;近代的国家治理,标榜自由平等,实乃张扬有产者与权贵之特权;现代文明治理则要求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主体的人性尊严,将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治理目标,并以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治理。四是治道科学。古代国家治理以强制服从为要;近代国家治理凭借民意和法律之名义行偏私之实;现代国家治理则以国民之根本利益和幸福美好生活为鹄的,以调动全体国民参与治理之积极性为基本力量源泉,以取得最大可能之合意、协调为基础,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发展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治理资源,以取得高效益、低成本且利益共享、皆大欢喜的治理效果。
4. 要高度重视“制度群”的建构。从制度学的角度看,核心制度要有“制度群”的支撑才能落地生根,否则就容易形成“半拉子”工程,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因此,制度建设必须整体谋划、系统思考、统筹推进,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过去所提出的制度建设目标,大多是经济领域的。制度现代化则包括整个国家的制度体系的现代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的制度概莫能外。制度体系是一个位阶型体系,组成体系的诸要素在结合方式等方面存在种种差异,这些要素性差异充斥着系统组织,在地位与作用、结构与功能上呈现等级秩序性,进而形成了系统等级的整体差异。这一体系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实施机制构成。因此,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有系统思维,零敲碎打不行,东修西补也不行,必须进行全面系统地改革和改进,必须着眼于整体效应和效果,必须贯穿于多个领域和环节,必须形成整体的“制度群”。
5. 要注意“反向制度预设”。通过制度来治理国家,需要考量大量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于创制新制度,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要考虑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针对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新问题建立相关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改革“翻烧饼”,又可以抑制改革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和负效应,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因此,要注意“反向制度预设”,注重整体效应,实现制度体系合规范性、合正义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合法性、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制度文明性和执行力、可实施性的统一,程序性、可操作性、可核查性和可追究性的统一,针对性、相对性、整体性、协调性和与时俱进性的统一。总体来看,制度的创设难能可贵,制度的优化任重道远。我们需要充分认识我国目前的制度存在自我完善的空间,深刻认识制度自我完善的规律,积极探索制度自我完善的机制。
6. 要力求“帕累托最优”。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一项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所谓“帕累托最优”就是上述一切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对任何一个人有所改善,不得不损害另外一些人,达到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在制度现代化过程中力求帕累托最优,就是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使得经济社会更加健康地高效发展,从而使一个经济体中的所有人都可以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状态。用这个标准衡量,我国在很多方面都远远没有达到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状态,有些群体在改革中受益不多,甚至有的群体为改革做出了一定的牺牲,而这些不均衡的状态在根源上是制度设计所造成的。在当前和接下来的改革中,要坚持帕累托改进原则,尽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7. 要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要清醒地意识到,我们现在身处的是一个建设的时代而非革命的时代,万不可只知“破”之道,不知“立”之道;万不可毁道变法,导致最终无道可守。中国现代化的过程绝不是西方化,要守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道”。不少人还固执地认为,资本主义道路在上个世纪的中国走不通,不代表在新世纪也走不通,进而主张全盘西化。但是,客观来看,冷战结束后,全面照搬了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国家有几个是繁荣稳定的?受到“阿拉伯之春”影响的国家,有哪个政局稳定下来了?我们承认我们当前的制度本身还有缺陷和不足,这正是我们努力改进和完善这个制度模式的原因,但如果试图另起炉灶,其中的代价是难以想象的,也是中国社会难以承受的。
8. 要注意制度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缺乏定势、翻云覆雨、飘忽不定是人治的特征。如果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不仅国民因缺乏可预见性而全无自由,官吏也会因治国无常而滥用权力,整个国家和社会也会因为治无常制而动摇不已。古今中外的开国之君或领袖都希望立万世之法、定不易之制,然而,多则两三百年,少则几年、几十年,要么人亡政息,要么国亡制崩,而恰恰是那些既相对稳定,又不断改革完善的制度体系反而具有可持续性,反而能够存留久远。这是因为,时世变动不居、人性物境不断变化,治国理政之制度如不与时俱进,无异于守株待兔、刻舟求剑。在制度建设上同其他事物一样,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制度体系只有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又具有开放性,才能具有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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