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学论文范文(2)
2024-05-14 飞碟说 【 字体:大 中 小 】
农村社会学论文篇3
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的法社会学思考
摘 要 相关立法的不完善、执法不力以及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是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不足的主要原因,应从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完善相关的教育立法、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着手解决,切实保障留守女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留守女童 监护监督 法律意识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留守儿童日益增多。2013年5月,全国妇联发布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的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其中,男孩占54.08%,女孩占45.92%。在我们关注许多留守儿童缺乏父母有效的保护和教育、处于放任状态的同时,也无比痛心的发现:在广大农村地区,留守女童受教育程度低、容易成为性侵犯对象等现象非常突出。如何保障农村留守女童的权益,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而且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人身安全保障不足
第一,留守女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近几年来,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犯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屡有发生。2009年3月8日,江苏省睢宁县古邳镇某村村民曹某趁无人之机,将本村一名年仅11岁、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留守女童强奸。2011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某乡镇的一位年仅6岁的留守女童,被60多岁的邻居老头以小恩小惠的方式多次诱奸,长达半年之久。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2006年以来所办理的62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统计发现,针对留守女孩的性侵犯案件共21起,占34%。据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统计,仅2012年,该院就办理了19起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案,这些案件的受害人大部分未满14岁,全部未满17岁,受害者大多是在爷爷奶奶照顾下长大的留守女童。在这些案件中,留守女童不仅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而且还严重影响到她们的心理健康。第二,其他意外伤害。
未成年人天性好动,喜欢探寻新鲜事物,但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监护人有效的监管,往往造成溺水、触电、摔伤等意外伤害事故。如,2011年6月,河南省登封市某村村民家由于孩子玩打火机发生火灾,两个留守儿童都被烧伤,其中两岁女童的烧伤面积达到99%。另外,据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对安徽省长丰县3所中学的学生展开的意外伤害现状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率高达46.8%,高于非留守儿童13个百分点,几乎每两个留守孩子中就有一名遭受过或正在遭受意外伤害。当然,其中不乏大量的留守女童。
(二)心理健康容易被忽视
留守女童多处于青春发育期,心理较为脆弱和敏感,面对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问题更容易表现出相对高的焦虑感,对于安全感的需要甚于男孩。而实际情况是,留守女童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缺少倾诉对象和有效指导,往往出现手足无措、孤独焦虑的状况,容易导致自闭、抑郁等心理问题。
(三)接受义务教育不足
据学者调查发现,留守女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但初中教育问题明显。6-11岁的农村留守女童绝大部分可以进入小学学习,在校率达到96.13%。但是,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女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周岁农村留守女童的在校率下降到93.7%,15-17周岁农村留守女童的在校率只有79.4%。许多留守女童小学毕业之后就终止学业了,这与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是严重不相符合的。①因此,保障留守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有关监护法律运行效果不良,监护制度不完善
第一,监护人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但实际上,留守女童的监护人没有或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单亲监护和祖辈监护中,由于生活的重负,身体健康等原因致使监护人没有足够精力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在上辈监护中,监护人一般只关注留守女童是否吃饱穿暖,对其心理状况重视不够;在同辈监护、自我监护中,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等于没有监护。第二,缺乏监护监督机制。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形成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包含了未成年人监护的设定、执行、监督和终止四大方面。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涵盖了未成年人监护的设定,执行和终止三部分内容,缺乏健全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而这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制度缺漏,更严重的是,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和功能的实现。②
(二)教育立法不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少法律监督
首先,我国的《教育法》是在1995年通过并实施的,当时还没有大量的留守儿童,所以并没有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近年来留守儿童的数量有递增趋势,这一群体固有的一些特殊性,不能以普通儿童的角度来考虑。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仍然没有出现专门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更别说是其中的留守女童的受教育问题了。其次,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需要政府的积极支持。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对教育问题都很关注,并且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投入。但相对于需求来说,政府对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仍有待加强。同时,教育经费的运用缺乏相应的监督,无法很好地落实。
(三)传统思想和文化的影响
近三十年以来,我国广大民众的文化素质整体得到了提升,观念有了一定的更新,但在很多农村地区,“女子无才便是德”、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很重,并且通过日常的行为表现出来,严重影响着留守女童的权益保障。尤其是在农村家庭普遍有两个孩子(大多是一子一女)的情况下,如果只能让一个孩子上学,那父母首先想到的就是让女童辍学在家,既能减轻经济负担,还能帮忙做家务。同时,不少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人们更侧重于物质条件的改善,认为不用通过上学受教育也能赚钱,与其这样,还不如让孩子在学校认识几个字就出来打工挣钱。更为严重的是,监护人的这些观念与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导致了留守女童自身有着“读书无用”的认识。由此,留守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状况就显而易见了。
三、加强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强化法律的运作力度
鉴于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诸多不足,尤其是监护监督机制的缺失,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强化国家的公权干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监护监督机制。首先,设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作为监督主体。监护监督人可以由被监护人的亲属、亲朋好友等担任,有利于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是给予家庭自治充分的尊重和信赖的表现。设立青少年事务局为行政监督机构,设立监护法院为司法监督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其次,确定监护监督对象。
一般来说,监护监督的对象是除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因为立法者在事先假定父母基于血缘关系会全身心地保护自己的孩子,而对父母持放任态度。然而,“目前在我国的情况是,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父母以怎样的方式或者内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只有恶性案件发生以后,社会才给予关注,于是人们愤慨、声讨、严厉处罚、同情,但事件过后还是无法避免类似的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也没有从那种带有野蛮与血腥的恶性案件中思考出预防类似问题发生的制度。
我再次呼吁,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我们的监护人监督制度,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地法律监督之下。”③因此,监护监督的对象还应该包括父母在内。再次,制定具体可行的监护监督措施:建立监护开始和终止登记制度,在监护开始和终止之际,监护人要在监护监督机构处登记备案;确立监护人的定期述职制度,便于监护监督机关掌握监护活动情况,对发现的较大事项及时做出处理,同时使监护人受到一定的制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教育立法,加强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监督
现行的教育立法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留守儿童、留守女童的法律,但他们的权利在这些法律层面也能得到一定的保障。然而,针对留守女童受教育权存在的问题,教育立法的完善还是必须的。例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政府以及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留守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并明确他们的责任;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一些具体的专项条款来保障留守女童受教育权。同时,政府要继续加大在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使农村贫困地区的孩子、留守儿童、留守女童都能上得起学。同时鼓励与扶持农村私立学校的建设,使留守女童就近上学消除无学校可上的现状。如,近几年来,河南省滑县在农村推广建立全日制寄宿学校,由学校设立专职的学生管理人员,负责对住校学生进行思想、情感教育和日常生活的集中管理,以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受到良好的教育。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监护人及留守女童的法律意识
立法的实质是法律的形成,虽然前述相关立法的完善是保护农村留守女童权益的主要前提,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现,在于它形成后的执行和遵守。而在众多影响制定法实现的因素中,文化和观念是不可忽视的。埃尔曼曾说过:“当法律规定和根深蒂固的态度及信念之间展现鸿沟时,法律就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④“法无法超越其文化,它总是也只能在既定的文化框架和条件下存在与运行,被这种既定的文化环境和条件所牵制。”⑤可见,要使完善的立法得到执行和遵守,还需要社会观念的转变,尤其是要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基层司法机关、妇联等可以定期对留守女童的监护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运用典型案例告知他们应当如何履行监护职责,使他们认识到留守女童是独立的个体,不仅需要物质生活的照料,更需要精神层面的关爱。
同时也要对留守女童进行法律宣传,尤其是有针对性地宣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她们的法律观念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使留守女童学法、懂法、用法,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另外,学校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尤其是留守女童性意识缺乏,导致受到侵犯而不自知,是女童身心安全的重大威胁。对此,事先预防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学校可以先对师资进行必要的培训,然后让老师传授相关的知识,让留守女童了解基本的性知识,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当然,思想观念的转变并非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更需要建立各地方在实践中探索一些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逐步使立法得到执行和遵守,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女童的权益。
注释:
①段成荣,杨舸.中国农村留守女童状况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08(6).
②康环芳.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若干问题的法社会学分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12).
③佟丽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亟待完善.法制日报.2002年版.
④[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27页.
⑤刘焯主编.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页.
参考文献:
[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3]李春斌.农村留守女童父母照顾权阙如及补正——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H乡的个案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12(4).
[4]高丰美,高俊飞.农村留守女童受教育权与受监护权保障.重庆社会科学.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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